引言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已经越来越引人关注。司法机关、地方财产部门想要将扣押的虚拟货币处置变现,以便案结事了、充盈财政;处置公司想要接到处置业务盈利;中国人民大学也举办了针对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高级研修班”。在2024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
引言
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已经越来越引人关注。司法机关、地方财产部门想要将扣押的虚拟货币处置变现,以便案结事了、充盈财政;处置公司想要接到处置业务盈利;中国人民大学也举办了针对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高级研修班”。
在2024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24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招标公告”,将“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问题研究”作为“重点资助课题”。作为国内较早关注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领域的web3律师,刘律师当时撰写了《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新动向,已成为最高法院重点研究课题》进行了分析。现在将近一年过去了,也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的课题有无成果出来。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在官方账号发布了《202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立项公告》,其中有六个课题均和虚拟货币相关。这六个课题中有四个都是有关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
可见,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领域已经引起了最高检的强烈关注。
一、最高检的立项研究的具体情况
根据最高检文章的介绍,2025年最高检对于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共计立项234项,资助经费的课题有110项,自筹经费的课题有124项。
我们上面提到的有关虚拟货币的六个课题均是由最高检资助经费的课题。
二、为什么最高法、最高检纷纷关注司法处置?
从去年的最高法将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作为研究课题,到近一年后的今天最高检也下场跟进,这也充分说明了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但是有点微妙的是,直到今天为止,以我本人实际接触以及了解到的实务情况,至今国内没有任何一家法院或检察院进行了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反而一直是公安机关作为司法处置的委托机关来进行实际的处置。
其实根据正常的刑事程序,涉案财物的处置原则上都是由法院进行的。但为什么目前国内都是以公安机关处置为主?我在之前的《涉案虚拟货币应该在什么阶段处置?公安or法院》已经聊过,从两个角度看:
实务上,就是因为虚拟货币太特殊了,法院的人都不知道怎么去处置。但是公安的人还是略懂一些的;
法律依据上,有三个规定。
第一,《刑诉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对于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或者由法院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都由法院在一审判决生效后进行处理;(注意此处只提到对于随案移送的或由法院直接查扣的,并没有提到由公安查扣但并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
第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8条中的规定:“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涉案虚拟货币显然在“不宜移送”之列。
第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两高一部”等部门,2012年12月26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被追缴的涉案财物,除了应当依法返还被害人或需要销毁的违禁品外,一律要上缴国库。对于依法被不移送的涉案财产,应当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由法院通知(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且查封、扣押(涉案财物)机关应当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将上面的三点总结就是,如果涉案的虚拟货币一直扣押在公安手里,即使侦查结束移送时,也是将扣押清单等书面证据移交;那么在最终的处置时,按照程序规定是由法院通知公安机关将虚拟货币处置变现的款项上缴国库。
但是,随着虚拟货币的知识越来越普及,实务中各方对司法处置的研究也越来越多,检法两家对于司法处置权的关注甚至“渴求”也越来越大。
三、司法处置有无最合规的路径?
2021年的“9.24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给中国内地的所有币圈业务套上绞杀索,包括司法机关自身在内的所有的主体,不得在境内从事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业务。
当下主流的处置模式是境内委托+境外处置的“联合处置模式”(详细模式可以查看刘律师之前有关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文章),但是也有一些境外银行处置模式、拍卖处置模式、虚拟货币发行方(中心化的虚拟货币)回收模式等等。但是中国境内的任何主体都不能直接从事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业务这是一条监管红线,所以我们在实务中会遇到一些打算进行处置的司法机关领导,非常关心境内的第三方处置机构有无“资质”,其实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境内的任何主体都不能直接进行处置,其充其量就是一个“转委托机构”,可能再加上一个职能就是负责将境外的处置款在国内进行结汇(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算作是境内处置主体的一个“资质”,因为市面上绝大多数第三方处置公司并没有合规结汇的能力和渠道)。
我们更要关心在境外的处置变现业务是否合规,是否符合当地的监管。比如如果一笔内地的司法处置业务,实际境外处置地是香港或新加坡的某个平台,那么这个平台是否符合所在地(香港或新加坡)的监管规定,是否具有将虚拟货币兑换为法币的资质。
四、结语
相信随着最高检对司法处置的重视和研究,加上之前最高法已经研究了近一年的课题(虽然不知道成果什么时候出来),国内的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业务一定会有新的变化——无论是在处置实务上,还是在法律指导上。可能某种新的处置路径也会随之出现。